楚天消防《今日说法》之“无视责任,锒铛入狱!”
2015年12月8日9时26分,哈尔滨市延寿县山河名苑小区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二楼汗蒸房内东侧墙体上的电热膜通电加热时发生故障,继而引燃了周边可燃物。火灾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火灾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凯所经营的宾馆内,消防设施未达到《消防法》相关标准,且拒绝整改;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及时整改,导致火灾发生,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故依法判定徐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定张启国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是社会化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的经营管理之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营环境。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全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若不尽职尽责,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致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熟悉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预算,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