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的遗产之争 法院判决:引领社会公正!
老人无儿无女
去世后百万遗产由谁继承?
偶尔看望的二姐?
多年细心照顾的侄女?
一场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的遗产之争
正式拉开帷幕
基本案情
老韩幼时患脑膜炎未愈,以致智力受损,智力残疾三级,终身未娶。2019年3月1日,老韩因病去世,生前其名下老房被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市值百余万。关于该套房产由谁继承,其两位哥哥、二姐以及侄子、侄女产生争议。
原来,在父母相继去世后,老韩由其二哥、三哥、四哥轮流照顾。二哥去世后,二哥的女儿韩小美继续承担起照顾老韩的责任,且照顾的颇为周到、贴心。老韩晚年患病期间,亦是由三家轮流照顾,期间老韩二姐曾前往医院看望。
因老韩的大姐、大哥已先于老韩去世,老韩尚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其二姐、三哥、四哥,故二姐提出房产应由三人均分,但三哥、四哥及侄女韩小美均认为实际赡养人韩小美应参与继承,并提出由四家均分的方案,但二姐坚持其观点,相关当事人不欢而散。
争议焦点
1.本案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韩于2019年3月1日去世,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其去世时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2.老韩的侄子、侄女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包含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适用《继承法》,故老韩的侄子、侄女均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
3.侄女韩小美是否有权参与继承?
韩小美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老韩二姐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坚持认为韩小美不具备参与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在前期的调解过程中坚持自己的主张,最终调解失败。
然而继承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三哥、四哥作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老韩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韩小美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亦较多。二姐对老韩虽偶有看望及照顾,但并非如前述三家对老韩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根据老韩的继承人及其被扶养的实际情况,其遗产应由其三哥、四哥、二姐,及对其扶养较多的侄女韩小美继承。
4. 侄女韩小美作为实际赡养人,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关于具体继承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法院判决
综合《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案案件事实,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由老韩三哥、四哥、老韩侄女韩小美分别继承26%的份额,由老韩二姐继承房屋22%的份额。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 张娟
韩小美作为老韩的侄女,尽管在法律上对其没有赡养义务,但仍多年尽心尽力照顾老韩,让身患残疾的老韩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最后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了比未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份额,便是对其善行的正向激励。
本案的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亲属间重视亲情、相互扶助,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